【標準條款】
6.4 監理人員
6.4.2 專業監理工程師
6.4.2.1 任職條件
專業監理工程師任職條件如下:
a) 應具有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或通過行業自律組織能力培訓評價且具有一年以上設備監理工作經驗;
b) 具有設備監理專業領域相關專業技術知識,掌握項目管理、質量管理的知識,掌握所監理設備的專業技術和標準規范等要求;
c) 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較高的專業判斷能力;
d) 具有開展設備監理工作所需的個人素質。
6.4.2.2 工作職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設備監理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其職責,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a) 參與編制監理計劃,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細則,提出監理控制點及見證方式的設置意見;
b) 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的監理工作,負責編寫職責范圍內的監理報告;
c) 按照總監理工程師要求,審查被監理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d) 監督檢查被監理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檢查各類材料、零配件、設備、儀表等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監督檢查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過程、重要過程、關鍵工序,對監理控制點進行見證,適時進行日常巡視檢查;針對發現的偏差或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對其處置結果進行驗證;如發現嚴重不符合,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委托人;
e) 提出并簽署對支付申請的審查意見;
f) 適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簽發暫停令的建議;
g) 經總監理工程師授權,可簽發監理通知單;
h) 可簽發監理聯系單;
i)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整理等資料管理;
j) 承擔總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其他工作。
【理解要點】
6.4.2.1、6.4.2.2是要求型條款。
1.專業監理工程師的任職條件:
1)應持有設備監理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經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監理人員能力培訓評價合格,并具有一年以上設備監理工作經驗;
2)應具有所從事的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項目管理、質量管理的知識,掌握所監理設備的專業技術和標準規范等要求;
3)應具有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較高的專業判斷能力;
4)應具有開展設備監理工作所需的個人素質,如寫作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反應能力等。
2.專業監理工程師的10項工作職責見6.4.2.2。在設備監理實施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還應針對設備監理實際情況,明確各崗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分工,并與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相協調。